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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雅“清廉课堂”第二十一讲

发布时间:2022-04-26 14:04:06浏览人次: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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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作为第一个专题,我们为大家带来的是——“党的六大纪律”。

不论你是一名“老党员”、“新党员”,还是正在向党组织靠拢的团员青年,希望你都可以在这个专题中加深对“底线”的理解、对“规矩”认识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文化力量的领会。

“党的六大纪律”专题

廉洁纪律

第六讲:如何区分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与违规借用财物行为? & 

如何认定以“借用名义”的变相受贿行为?

1、如何区分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与违规借用财物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是条例关于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规定。违规侵占公私财物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构成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则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实践中,违规侵占也有可能是以借用的名义发生,这时就需要认真辨别,对于名义上是借用,实质上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问题,也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区分以借用为名的违规侵占行为和违规借用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二是在虽有明确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归还期限届满后较长的时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财物,借用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财物,则要考虑是否属于“以借为名侵占他人财物”的问题。三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较长的时间没有归还,实践中认定违规侵占行为可以考虑是否出借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入银行、投入股市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这些有悖常理的出借和借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变相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2、如何认定以“借用名义”的变相受贿行为? 

所谓的“以借用名义变相收受贿赂”,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用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财物的范围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以借为名的变相受贿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常常不易查处,给违纪违法人员带来了侥幸心理,在贿赂案件中也比较常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以借用名义受贿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以及房屋、汽车等物品是否变更权属登记,应注意考虑以下七个方面的因素:(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借用事由。(2)款项、财物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即使不构成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同样也要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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