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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雅“清廉课堂”第十五讲

发布时间:2022-03-31 08:58:26浏览人次: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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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作为第一个专题,我们为大家带来的是——“党的六大纪律”。

不论你是一名“老党员”、“新党员”,还是正在向党组织靠拢的团员青年,希望你都可以在这个专题中加深对“底线”的理解、对“规矩”认识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文化力量的领会。

“党的六大纪律”专题

组织纪律

第九讲:如何处理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

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关系?&

领导干部是否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

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如何处理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多处涉及弄虚作假的纪律规定,如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错误,第三款规定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第八十条规定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应当说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有的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的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的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的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与《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和交叉性,从本质上讲,都是违反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私心作怪,为了一己之私利置党的纪律于不顾,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工作带来损害,影响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都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需要注意的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强调的是党员本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等各种利益。而其他条文规定是各种具体的弄虚作假行为。两者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执纪实践中,如果违反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条款的,应当依据那些具体条文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是其他条文没有涵盖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领导干部是否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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