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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雅“清廉课堂”第二十二讲

发布时间:2022-05-08 10:55:32浏览人次: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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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作为第一个专题,我们为大家带来的是——“党的六大纪律”。

不论你是一名“老党员”、“新党员”,还是正在向党组织靠拢的团员青年,希望你都可以在这个专题中加深对“底线”的理解、对“规矩”认识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文化力量的领会。

“党的六大纪律”专题

廉洁纪律

第七讲:如何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安排与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的界限? & 国企人员可以接受客户的商务宴请吗?&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1、如何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安排与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违规接受、提供宴请和活动安排,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违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就构成该违纪行为;后者只能是花费公款。如果接受、提供的是公款宴请和活动安排,则有可能一个行为既违反第九十二条也违反第一百零三条,属于条规竞合,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择一重处分。

2、国企人员可以接受客户的商务宴请吗?

国企职工不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客户宴请是商务活动中难免的事。但是需要注意,全面从严治党国企没有例外。国企的党员干部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求。一是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办事,不能参加豪华奢靡的宴请活动。二是对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要十分谨慎应对。三是不能参加客户提供的违纪违法的接待活动,守住底线。四是参加客户商务宴请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同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哪四类人群不能炒股?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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